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作出细化规定
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点就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的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坚持双向保护原则
《规定》共15条,首先明确,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理相关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到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另外,《规定》要求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规定》还提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恶劣”,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对应当查明内容做出详细要求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应当查明的内容做出详细要求,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犯罪嫌疑人一方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况,被害人家属、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
按照《规定》,最高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为依法打击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
“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检察机关既要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又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