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驾轧上“石头路障”车损近千元

石块竟是摊贩为“圈地”摆放;律师:放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6月1日晚7点30分,金普新区兴盛公寓附近的道路上发生惊险一幕。尹先生驾车绕过一辆停在路中央的班车后,车底突然传来“咯噔”一声巨响:几块高逾20厘米的大石块,被人故意摆在马路上。车辆轮毂刮花、护板撞坏,维修费近千元。而更让尹先生寒心的是,摆石占道的流动摊贩竟强硬回怼:“你没看到是你的事,跟我没关系。”目前警方已介入。律师指出,此举不仅是侵权,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车道上突现“石头路障”,车辆受损
        6月1日晚上7点30分左右,天色已暗。尹先生像往常一样开车去接妻子下班,当车辆行驶至金普新区兴盛公寓附近的道路时,路中央停着的一辆班车占据了部分行车道,他只能减速,打算从班车旁边绕行通过。没想到,车子刚从班车旁经过,车底突然传来“咯噔”一声巨响,车身随之跟着一震。
        尹先生心里一惊,立刻停车下去查看。结果发现距离路边大约两米远的行车道上,竟然有人摆放了好几块大石块,每块石头的目测高度都超过20厘米。“这也太危险了!”尹先生又气又怕。当时光线昏暗,视线条件很差,他根本没有提前注意到这些石块,车轮直接碾了上去。由于石块较高,车辆受损不小:一个轮毂被刮花,车门下方的护板也被撞坏了一块。“谁把这么大的石头摆在路中间?这也太过分了!”尹先生气愤地说。他认为,这样的行为无论对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夜里,视线不好,过往车辆稍不留神就会中招,轻则刮伤底盘、轮毂,重则引发失控事故。如果有外卖骑手骑着电动车经过,撞上石块很可能直接翻车,骑手也会因此受伤。
        摊贩用石块“占道”,拒赔车损
        尹先生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调查,这些石块是附近的流动摊贩放置的。”尹先生分析,摊贩可能是不希望有人在这里停车,从而影响他们出摊做生意,于是就用这些大石块“占位”。“但你把石头摆在行车道上,这就是在‘埋雷’。”尹先生认为,无论如何也不能用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占位置。
        事后,尹先生找维修店咨询,车辆维修费用约八九百元钱。他尝试找到摆放石块的摊贩协商,然而对方虽然承认石块是自己放的,态度却十分强硬,直接表示:“你没看到是你的事,跟我没有关系。”总之是一分钱不赔,也不觉得自己有错。
        摊贩的态度让尹先生非常寒心。他说:“其实车损并不算特别大,八九百块钱我自己修也能接受。但凡对方肯认个错,道个歉,说句‘对不起’,这事儿我也就算了。可他们这副理所当然的样子,实在让人咽不下这口气。”尹先生表示,必要时他准备起诉维权。 律师建议
        尹先生可先收集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报警记录、维修发票等证据,向属地派出所报案并要求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摊贩私设路障致车辆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流动摊贩为占道经营将大石块放置公共道路中央,该行为已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王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摊贩明知石块摆放在行车道上可能对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危险,仍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尹先生车辆受损的后果,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摊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律师进一步分析,虽然尹先生作为驾驶人,在夜间行驶时负有注意观察路况、确保安全的义务,但事发路段光线昏暗,石块又摆放在距离路边两米左右的行车路径上,且高度超过20厘米,已超出正常驾驶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在此情况下,主要过错方仍是擅自占用公共道路设置障碍物的摊贩。尹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设置障碍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要求摊贩赔偿修车费用。
        此外,王律师还强调,摊贩私自在公共道路上摆放石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更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安机关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清除障碍物,并可依法处以罚款;若因此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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