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度数镜片比高度数厚?要求重配遭拒

店方:已过质保期;律师:如有质量缺陷不能以“过质保”为由免责


        4月13日,王女士向本报反映,2024年11月,她在大连金普新区斯大林路丽字眼镜,为孩子花4260元配了一副眼镜。孩子佩戴后始终感到不适,王女士起初并未联想到镜片可能存在问题。直到近期,她发现度数低的右眼镜片比度数高的左眼镜片更厚,她怀疑配镜加工存在偏差。随后,王女士联系了售后人员,对方要求她将眼镜邮寄到店内处理。最终,店方以眼镜已超过“质保期”为由,不能为王女士免费重新配镜。王女士表示,虽然购买的眼镜确实已过质保期限,但她质疑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无法提供有效的眼镜质检数据,王女士维权受阻。
        事件:
        眼镜佩戴不适,一年后发现镜片异常
        2024年11月2日,王女士在大连金普新区斯大林路丽字眼镜为孩子配了一副眼镜。孩子当时检测左眼800度、右眼750度,属高度近视,配镜总花费4260元。“眼镜戴上不久便不舒服,孩子说眼睛聚不了光,感觉往两边发散。”王女士称,当时多次向店员反馈,店员解释“度数高,新眼镜需要适应期。”建议继续佩戴。后因孩子一直佩戴不适,便很少戴这副眼镜。
        王女士说,今年1月末,孩子原有眼镜损坏,重新取出这副眼镜戴时,意外发现左右镜片薄厚明显不一致,度数低的右眼镜片比度数高的左眼镜片明显更厚。
        眼镜已超质保期,店方不能免费重配
        发现眼镜问题后,王女士通过微信联系原店员,对方让她将眼镜寄往总店处理。2月27日,眼镜店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积极向公司反映,因为过了质保期,如果想重新换镜片可以向公司特别申请折扣。”
        王女士表示,对于镜片专业问题并不了解,按店员所述,高度数眼镜有佩戴适应期,但孩子一直也没适应过来。王女士质疑眼镜有质量问题,店方按质保过期不售后,她不能接受。店方也承认查到了当年配镜的记录,但双方在责任认定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王女士随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由于无法提供有效的第三方鉴定证据,双方调解暂未成功。王女士最初要求店方重新验配一副眼镜,因店方没有答应,转而要求全额退款4260元。
        店方:
        结果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4月14日,记者联系丽字眼镜负责人。负责人表示,王女士反馈问题后,眼镜店已按规定回复,当时王女士不满意,反映给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介入后,眼镜店也递交了相关文件,对事件进行了整体复盘。“结果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处理的,顾客的诉求没办法满足。”
        配镜业内人士:
        度数低反而镜片更厚不符合常规
        记者就此联系了配镜业内人士。对方表示,正常情况下,镜片度数越高,其边缘厚度应越明显,不会出现度数低反而更厚的现象。如瞳距测量不准,确实可能导致佩戴不适。若瞳距检测出现偏差,在镜片加工过程中会引发厚度偏移,影响镜片厚薄的均匀分布。但无论如何,750度的镜片比800度还厚,这明显不符合常规。
        
    ■律师说法
        如定作商品有质量问题“过质保期”也不能免责
        记者联系了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赵新城律师,赵律师表示,眼镜店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数据(验光度数、瞳距、散光轴位、脸型特征等)进行专门制作,这一行为符合承揽合同中定作合同关系的标准,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眼镜店为承揽人,消费者为定作人。
        如果经合法程序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若确认交付的眼镜确实存在与验光结果不匹配、顶焦度偏差超标、厚度偏差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质量问题,即构成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眼镜店承担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眼镜店作为承揽人不能以“质保期已过”为由主张免责。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赵嵘
        


辽宁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24-81680063 举报邮箱:jubao@ln.gov.cn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488888 邮箱:netinfo@bdcb.cn
辽公网安备21020302000523号    辽ICP备08004184号-2    ICP许可证 辽B2-20190382
Copyright © 2008-2021 BDCB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