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指导意见
七类情形可找检察机关“帮忙”打官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导意见》列举了七类情形,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①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②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者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
③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④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⑥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⑦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起诉的其他情形。
《指导意见》还提出,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后,可以先行引导当事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要求有关主体依法履行义务。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找检察机关“帮忙”打官司,需要的诉讼材料谁负责?《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法定起诉和受理条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帮助。除了提起诉讼之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