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岳父买房 继承时妻子获更多份额

法院认定:分割遗产时,非法定赡养人的贡献也应考量


        父母去世后,一套登记于父亲名下的房产,引发了一场姐弟之间的继承纠纷。王女士主张,这套1993年动迁的安置房,其丈夫当年曾承担了数万元的巨额出资,且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而三个弟弟则坚持,房产应依法由四姐弟平均分割。案件经一审、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王女士丈夫的出资事实,并明确指出非法定赡养人的贡献,亦应在分割遗产时予以考量,最终改判王女士继承超一半房产并向三名弟弟支付补偿。
        纠纷   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姐弟间因房产分割对簿公堂
        王女士有三个弟弟,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王女士称,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是1993年的动迁安置房。动迁时增加面积的费用3万多元由自己丈夫出资,之后父亲购买产权时,丈夫又出资5000元。
        王女士表示,当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这3.5万余元在1993年堪称一笔巨款,自己丈夫是东拼西凑才筹齐的。此外,父母晚年也主要由她照顾。因此,王女士认为,在父母均已去世的情况下,这套房子理应由她继承大部分份额,再给予三个弟弟合理补偿。
        三个弟弟不认可姐姐的说法,一致认为房子既然登记在父亲名下,就属于父亲的遗产。由于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房屋应当由姐弟四人平分。因协商无果,王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三个弟弟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屋,并给予三个弟弟相应补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确定其价值为55万元。
        一审   仨弟弟不认可姐夫“资助”,法院判姐弟四人均分房产
        王女士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为1993年动迁安置所得。根据动迁安置协议,增加面积的费用3.4万元由王女士的丈夫缴纳,缴费单上有其签名。三个弟弟对此不予认可,称当年是父母委托王女士的丈夫代为交款,钱款实际由父母提供。
        此外,1997年,王女士的父亲通过“房改房”购买产权时,又缴纳了5000元购房款,发票上同样有王女士丈夫的签字。三个弟弟仍主张是父母委托姐夫交款,对王女士一方的说法不予认可。
        王女士还强调自己承担了父母晚年的照顾责任,但三个弟弟表示,尽管姐姐照顾较多,他们也支付了父母的生活费,并在周末和晚上参与照顾。
        因三个弟弟不认可王女士的主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屋由王女士继承,同时王女士需向三个弟弟每人支付近14万元的补偿。
        二审   出资贡献获得确认,法院改判姐姐获更多份额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金海、李鑫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王女士一方提供了房屋的原始材料。材料显示,该房屋源于王女士丈夫购买的一套私房动迁,动迁安置共分配两套房屋,一套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另一套登记在王女士父亲名下,均为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屋因增加面积需缴纳代建费,当时因家庭困难,王女士的丈夫主动承担了岳父房屋的投资代建费及购买产权的费用。因此,王女士的丈夫对涉案房屋的取得具有贡献。考虑到王女士的丈夫与岳父母之间无法定赡养义务,在继承涉案房屋时,尽管其并非继承人,但基于公平原则,其出资应予以考虑。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女士父亲名下,但来源于动迁安置。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证据,1993年动迁时增加面积所缴纳的3.4万元代建费,确系王女士丈夫出资。1997年,王女士的父亲参与公有住房改革购买该房屋时,依据合同,房屋成本价为每平方米1170元,总购房款为51667.2元。动迁时缴纳的增加面积费用已冲抵部分购房款,实际缴纳金额为7415元,其中5000元亦由王女士丈夫支付。
        三个弟弟虽不认可王女士丈夫出资的事实,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根据档案中的原始材料,应认定涉案房屋的投资代建费及购买产权费由王女士丈夫缴纳。王女士丈夫缴纳的代建费3.4万元,占当时购房款一半以上,在继承时应予以考虑,对贡献较大的王女士予以多分。一审未充分考虑房屋来源及各方贡献,对房屋进行均分不当,应予纠正。
        法院采纳了王女士一方的意见,并结合其赡养父母的事实,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王女士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屋由王女士继承(相当于继承30余万元),王女士需向三个弟弟每人支付8万元补偿。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女婿,虽无法定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若在岳父母购置不动产时主动出资,将来在遗产继承中也会予以考虑。这不仅有助于落实家庭文明建设,也有利于弘扬社会新风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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