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倾注心血创作的无人机航拍作品,不仅被一本地方文学刊物擅自使用,还被冠上了他人的姓名。近日,摄影师辛万贺诉庄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四单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需为原告更正署名、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1万元。
事发
航拍佳作参展后遭擅用 署名竟成他人
本案原告辛万贺系大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中央电视台CCTV《艺术名家》栏目特聘艺术导师。2021年,辛万贺通过无人机拍摄并经过后期合成创作了《鸟瞰庄河大学城》与《海王九岛景区》两幅摄影作品。这两幅作品成功入选了由庄河市委宣传部等单位主办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摄影展览,并在庄河市摄影家协会的官方平台上公开发表,明确署名作者为辛万贺。
然而,令辛万贺意想不到的是,2022年5月,他偶然发现自己的这两幅代表作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出现在了《庄河记忆·文学专号》2021年第一期中。更令他震惊和愤慨的是,作品下方的署名分别被篡改为“张仁斗”和“韦军”。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辛万贺多次与刊物主办方交涉,希望对方能够承认错误、消除影响,但得到的回应却令人失望。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辛万贺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庄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大连市作家协会、大连庄河市晴籁书院及华美创意文化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
四被告各自提出不同抗辩理由
庭审过程中,这起看似简单的著作权纠纷案却引发了激烈的法律辩论。四被告各自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试图免除侵权责任。
庄河市文联在法庭上强调,涉案刊物是献礼建党百年的内部出版物,具有纯粹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他们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主张其使用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范畴。此外,他们还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提出质疑,认为类似角度的航拍作品早已存在。
晴籁书院与华美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辩护策略。他们不仅质疑辛万贺的作者身份,要求其提供原始的拍摄数据,还强调自己仅仅是提供了刊号和排版印刷服务,并非内容的实际汇编者,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大连市作协的辩护重点则放在主体资格问题上。他们坚决否认与刊物上标注的“庄河市作家协会”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强调两个协会之间既无组织关联,也无业务指导关系,因此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判决
侵权成立须道歉赔偿
面对这些抗辩,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供的照片参数、创作陈述及公开发表记录等证据,已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法院特别指出,庄河市文联并非国家机关,其使用行为也非执行公务所必需,不构成合理使用。同时,由于侵权行为持续存在,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原告对大连市作协的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庄河市文联、晴籁书院、华美公司作为刊物的共同主办方,未经许可使用作品且错误署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审理,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庄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大连庄河市晴籁书院、华美创意文化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在后期发行的刊物中为原告辛万贺更正署名、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记者感言
内部刊物非“免责金牌”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内部刊物的性质不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免责理由。这一认定打破了长期以来部分文艺团体存在的认识误区,即认为非商业性的内部交流可以随意使用他人作品。
此案的判决清晰地表明,即便是内部刊物、公益活动,也绝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免责金牌”。在文艺创作日益繁荣的今天,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任何组织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不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对整个文艺创作环境的净化。它警示所有文艺工作者和机构:艺术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但这份自由必须建立在对版权的充分尊重之上。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