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招牌太霸道法院判决还公道

侵占邻居外墙部分30日内拆除


        本想开家小超市,却没想招牌“先天不足”——隔壁水产品商店的广告招牌,不仅“罩”住了自家门面,还硬生生“霸占”了自家外墙近1.5米。面对邻居“外墙共有,谁都能用”的强硬态度,店主郑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为这起“一面墙的争斗”画上句号:越界的招牌,必须限期拆除。
        外墙招牌“越界”引纠纷
        郑先生在东港商务区购买了一处位于一楼的公建,计划开设一家小超市。他发现相邻的公建开设了一家水产品商店,该店在前墙安装了一个比较大的广告招牌,不仅占用了自家外墙,还侵占了郑先生所购公建外墙约1.5米的范围。郑先生的小超市开业后,发现自家广告招牌相比之下显得小气,多次要求水产品商店重新制作广告招牌,归还被侵占的外墙部分,但遭到对方拒绝。水产品商店辩称,公建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有权使用。
        无奈之下,郑先生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将水产品商店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拆除安装在郑先生名下不动产对应外墙区域的广告招牌。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庭调查查明,原告郑先生与水产品商店的经营场所相邻,均为临街公建,且均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经营活动。水产品商店的广告招牌安装在临街外墙上,侵占了郑先生公建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约1.5米,导致郑先生家的广告招牌明显不对称,不仅影响整栋楼的外观,也妨碍了郑先生正常使用该区域。法院认定,被告水产品商店的广告招牌已超出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范围,损害了原告郑先生的合法权益。郑先生作为小超市经营者,本可利用该区域进行广告展示,但因被告侵占,丧失了合理使用的机会。
        被告认为外墙招牌属合理使用
        被告水产品商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广告招牌安装位置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并未占用原告的专有部分,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任一业主专有。业主基于对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被告还认为,建筑物外墙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应共同管理、合理使用,不动产相邻方应在法定范围和限度内合理容忍。 法院判决拆除“越界”招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先生与水产品商店均为相邻公建的产权所有人,两套房屋共有一面外墙,双方均在外墙搭建商业招牌。经调查认定,被告水产品商店设置的商业招牌早于原告,且超过共有墙体中线向原告房屋一侧延伸约1.5米。
        法院认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可以合理使用。但业主对其紧密相邻的外墙的利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使用的房屋相邻,相邻的外墙面属于共有部分,双方应秉持平等协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合理使用共有部分。现双方均使用外墙设置商业招牌用于经营收益,相邻方应合理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对于共有的外墙面,双方应平等使用,各占一半。被告设置的商业招牌超过必要限度,侵占共有外墙面的一半以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超过部分应予以拆除。法院对原告郑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水产品商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与原告郑先生共有外墙面中线为界,将占用原告房屋对应外墙面上设置的商业招牌予以拆除(拆除部分宽度约为1.5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水产品商店承担。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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