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印刷公司接私活没收所得加罚款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近日,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中公布5起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案例涉及擅自发行中小学教科书、“接私活”印刷出版物、发行非法出版物、允许未成年人网吧上网、违规设置游戏设备等多项违法行为。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望相关场所经营者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文化市场环境。
        大连某书店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案
        2025年4月8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连某书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书店货架上存放有10种共计588本中小学教科书正在销售。经查,该书店无中小学教科书经营许可资质,属于擅自从事发行中小学教科书业务行为。
        当事人大连某书店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发行中小学教科书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书店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教科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印刷公司“承接私活”印刷出版物案
        2025年3月11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连某数字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办公电脑中发现个人委托印刷订单的生产工作单记录,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经查,该印刷企业接受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业务,属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为。
        当事人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数字印刷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2025年5月15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检查工作要求,依法对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在该场所一处货架上陈列有无出版单位、无版权页、无定价的8种共计48本出版物正在销售中。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上述出版物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属于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作出没收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
        2025年6月11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连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经查,该网吧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上网,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该网吧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公司违规设置游戏设备案
        2025年5月15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据依法对大连某游戏游艺娱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扫描2台游艺设备上方张贴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中的二维码,扫描出的审核系统页面显示该游艺设备下方无出口,外观与实际不符。经查,该场所未办理游艺设备变更申报,属于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行为。
        当事人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依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该游戏游艺娱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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