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0月11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共4条,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