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眼”野广告从路灯杆贴到楼道里

声称经营“家庭诊所”能根除“私密疾病”;律师:此举或涉三重违法违规


        “一次根除,永不复发;本人开诊三十多年,专治久治不愈,反复发作的男女泌尿系统疾病,见效快,疗程短……”9月23日傍晚,市民孙先生在下班途经西岗区长春路时,发现路灯杆上赫然张贴着治疗“私密疾病”的野广告。他认为,这类广告不仅有碍观瞻、损害城市形象,更让人对其真实疗效产生怀疑。为核实情况,9月25日上午,记者沿长春路进行走访,发现在两公里路段内,共有3张同类广告出现在路灯杆上,另有5张被贴在居民楼道里。这些野广告是谁张贴的?记者进行了调查。
        反映   路灯杆上的广告“太辣眼”
        9月23日傍晚,市民孙先生步行途经长春路时,被路灯杆上一则野广告吸引了目光。广告内容涉及男女泌尿系统疾病的治疗,用语直白醒目。“一张A4纸上印着加粗的黑体字,实在太辣眼睛了。”孙先生说,广告中所谓“进口药物”“一次根除”等宣传语句,不仅令人不适,更引发了他对医疗安全的担忧。“这类野广告公然出现在街头巷尾的路灯杆上,既破坏市容环境、有碍观瞻,也让人对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孙先生说,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巡查与清理力度,有效净化城市的视觉环境。
        走访   在长春路沿线张贴8张野广告
        9月25日上午,记者对西岗区长春路约两公里路段进行了实地走访。
        记者发现,相同的“私密疾病”野广告仍零星可见于3根路灯杆上;其余灯杆或留有清理痕迹,或已被招租、用工等其他类型广告占据。
        除了街头,此类广告还被贴在居民楼内。记者留意到,长春路沿线多为老旧居民楼,不少单元的防盗门正对马路,且大多处于敞开状态。走访中,记者在五栋住宅楼内发现了同款“私密疾病”广告。
        记者看到,这8张“私密疾病”广告均指向同一地址:西岗区工人村天桥西63号楼一单元(707公交站旁),联系电话也一致。
        调查   声称经营“家庭诊所”
        这些野广告是谁张贴的?9月25日,记者根据广告上所留电话,以患者身份进行了采访。
        野广告上的手机号码归属地为上海。记者拨打后,是一名操外地口音的男子接听的,他声称自己姓鲁。记者以咨询病情为由与其对话,“鲁医生”表示,他曾在医院工作,广告上的地址是他家人经营的“家庭诊所”,并无具体名称,地点确在西岗区工人村一带。“你到了附近,再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你怎么走。”他补充道。
        当记者问及街头广告从何而来、是否知情时,“鲁医生”起初回应称,广告是找人贴的,并对其宣传内容知情,坚称“宣传都是真实的”。然而随着记者问题深入,对方突然警觉起来:“你是什么意思?是街道的还是社区的?”
        记者随即表明身份,“鲁医生”态度突变,连称“不知道”。记者又询问是否曾有街道或社区就广告一事联系过他,他含糊回应:“不知道,反正没人像你这么问过。没有联系过。”
        
    ■律师说法
        此举或涉嫌三方面违法违规
        针对此事,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宋敖嘉律师表示,其内容与发布方式可能涉嫌三重违法。
        首先,是广告内容的违法性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宋敖嘉表示,张贴的广告中含有“一次根除”“包治包好”的承诺,直接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其次,是发布行为的违规性
        根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最关键,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2025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最新发布的《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中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而记者采访中对方称诊所“没有名字”“到达附近后打电话”等特征,已明显不符合正规医疗机构的标识与管理要求,其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资格存疑。
        若进一步查实该“家庭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其行为将构成“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属严重违法。这不仅会面临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罚,若涉及无证行医,还将由卫生健康部门查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责。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刘宣州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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