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印发
坚持开门、开放办竞技体育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 《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针对记者就《办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负责同志进行了解答。
对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该负责人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战略部署。当前,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的组建与发展模式正发生深刻变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主体日渐成为竞技体育备战的重要支撑。例如巴黎奥运会,自由式小轮车、滑板等新兴项目取得成绩突破,得益于国家队共建工作。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还存在合作主体权责边界模糊、专业能力参差不齐、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须制定制度性文件加强引导。为推动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健康可持续发展,体育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办法》坚持开门、开放办竞技体育,以加快形成更加多元、更加开放、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为导向,明确合作组建国家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机制。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线是充分开放竞争,兼顾规范管理与风险防范,内容具体包括总则、管理职责、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附则等。
为进一步激发多元主体发展动力和活力,《办法》主要提出了以下创新举措。
一是放宽合作范围。《办法》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均可参与,申报基础条件仅明确总的方向,放宽对具体指标的要求,体现开放办体育理念。
二是创新合作类型。《办法》将合作分为联建共建和委托承办两类。联建共建类是当前各单位普遍采用的主要形式,此类合作的发起单位和责任主体为项目管理单位,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好“第一责任”,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与各类主体开展合作,发挥各类主体资源优势为奥运备战服务。委托承办类是《办法》提出的队伍组建新形式,主要对国内普及程度不高、发展基础薄弱或长期落后没有突破的项目开展,合作机构原则上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此类合作将转让国家队组建、参赛、市场开发及国际赛事申办举办等相关核心权利,并明确合作机构可依权限继续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多领域合作。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办法》提出构建竞赛制度、荣誉表彰、经费奖励补助等多元化激励体系,以此更好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