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野塘溺亡父母被判主责

村委会管理疏漏承担5%责任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实习生陈虹伶) 一个废弃多年、因采砂形成的七八米深水方塘,吞噬了瓦房店13岁少年小明(化名)的生命。去年暑假,小明在此野泳时滑入深水区不幸溺亡。法院最终判决揭示悲剧根源:父母监护失职承担主责,村委会管理疏漏承担次责(5%)。
        去年暑假,13岁的小明与弟弟相约到瓦房店一村中无人经营的方塘内洗澡。其间,小明不慎滑入深水区,虽经弟弟呼救、村民救援,最终还是不幸溺亡。事后,小明的父母将村委会诉至瓦房店法院,认为村委会作为案发方塘所在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因对附近河道采集砂石的行为缺乏科学管理,导致方塘被不断加深,且在方塘周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该方塘的存在对村民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故应对小明的溺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方塘系村内河道边的水坑,无人经营,案发时坑深七八米,边缘陡峭,系被多年挖采砂石累积而致,且周围无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同时,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暑期未能有效看管孩子,对小明前往野外水域游泳的行为不知情,也未进行安全教育。
        最终判决
        小明的父母对小明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该案件经上诉后,被大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他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发期,家长应尽到更严密的监护责任,本案中因监护缺位导致悲剧发生,小明的父母需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村集体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主动作为,对未成年人日常可能接触的存在安全风险的方塘等水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示,如不作为,应对未成年人溺亡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这起未成年人野外溺亡的案例,不仅清晰划分了监护责任与管理责任的边界,更折射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多方协同、全面发力的深层逻辑,而这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六大保护体系”高度契合——家庭保护是根基,学校保护是关键,社会保护是支撑,政府保护是保障,司法保护是底线,网络保护是延伸。“六大保护”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协同发力才能共同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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