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发布劳动保护提示函

35℃以上露天工作应领高温津贴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我市正值盛夏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安全健康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7月16日,大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面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发布提示函。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及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中暑、火灾等事故。平台企业要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
        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合理改善工作条件,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
        三、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四、落实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在7—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五、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驿站功能,为外卖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等服务。以“一函两书”为抓手,推动改善劳动条件,落实高温天气户外劳动者劳动保护措施。就高温劳动条件、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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