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月施行
低空飞行可先提出计划申请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大连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性政策指引。《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1日。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运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暂行办法》。本市设立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开展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协助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和低空空域的协同管理相关工作。
《暂行办法》提出,低空飞行活动应在国家划定的低空空域内进行,运营人需依法取得资格并接受监督管理,飞行计划需符合空中交通管理规则,避开敏感区域。《暂行办法》对从事低空飞行服务的单位和飞行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强调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航空运营资质,飞行人员需持有合法有效的飞行执照,并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暂行办法》规定了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明确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通过平台为运营人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中心汇总低空飞行任务和计划,协助运营人办理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报备事宜。《暂行办法》明确了低空飞行的安全原则和主体责任,规定了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要求和数据安全保护。对空中不明情况和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依法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暂行办法》还强调了主管部门对低空飞行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运营人的处罚措施。
■名词解释
运营人 《暂行办法》中的“运营人”是指使用低空空域资源实施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低空飞行” 是指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农、林、渔、建筑等行业作业飞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各种直升机、固定翼飞行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 (eVTOL)、工业无人机、消费无人机、城市治理无人机等飞行活动。
“低空飞行公共基础设施” 是指场地基础设施、航行服务基础设施、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能源基础设施等。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