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调整后价格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水集团:
        按照国务院水资源税改革要求,现就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水库工程供水价格
        省属水库供给农业用水,省属水库按每立方米0.04元的价格收取水费。省属水库供给工业用水和城市自来水用水等价格为每立方米0.86元。
        二、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价格
        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5元,包括城市自来水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等。
        三、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
        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5元,包括城市自来水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等。辽西北工程部分地区泵站加压提水电费,由辽西北供水公司先行垫付,结算水费时由用水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价格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上工程的供水价格均不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供水水价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9〕23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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