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名道姓诋毁竞争对手被判支付20万损失费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结合4月20日至26日大连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大连中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通报2022至2024年大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及创新举措,并发布九个典型案例。即日起,大连中院将带领市民详细了解这九大典型案例,首先来看一起暗示型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系行业网络技术服务的同业经营者。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其微信朋友圈陆续转发统一的文案,并配图附以案外人的企业风险及涉诉查询信息,并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炸了!这家物流公司欠账数亿,股权冻结,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文章,阅读量达10万+人次。
        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并组织员工使用贬损性语言编写文案发布朋友圈,配图包含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广告页面信息,将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多家具有不良经营信息的案外人进行关联,可以认定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是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大连市中院判令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宣判后,大连某航贸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虽未明确指出原告公司名称,但法院在查明被告发布相关信息的具体表述内容、配图圈画细节的基础上,将其针对原告发送《律师函》、微信公众号的声明等行为作为整体进行通盘考量,综合认定原告是其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对于诋毁者未指名道姓贬低竞争对手,法院如何确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提供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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