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山区方健游泳健身会馆闭店了。11月26日、12月19日,是负责人隋某方两次承诺开门营业的时间,但他均未履约。健身馆闭店时,开业仅7个月,唐女士的会员卡刚办不足一个月,张先生的游泳卡还未拆封……100余位消费者损失预付款数十万元。此外,健身馆还存在员工欠薪等问题。
办理会员卡不到一个月就闭店
“健身馆的运营早就有问题了,他们还一个劲地推销办卡。这不是欺诈吗?”
12月26日,唐女士、张先生等消费者联系本报反映,位于中山区解放路的方健游泳健身会馆在一个月前闭店了。“老板隋某方跑路了吗?”唐女士告诉记者,有消费者在健身馆附近堵住隋某方,对方两次承诺将开门营业,并写下保证书,但随后均未履约。
唐女士家住解放路附近,因为离得近,比较方便,就在方健游泳健身会馆会籍人员的推销下,于10月22日办了一张会员年卡,花了1049元。但她没想到,11月15日,健身馆就关门闭店了。经多方打听,唐女士获知健身馆从8月份就开始拖欠员工薪资,还欠着房租、水电费等。“健身馆的运营早就有问题了,他们还一个劲地推销办卡。这不是欺诈吗?”她质问。
张先生也是解放路周边的居民,他是7月中旬办的游泳年卡,花了1600元。他办卡时,正巧是暑假期间,游泳馆被前来学游泳的小朋友占满了。“我想着等9月份开学后,再来开卡游泳。”但等他再来时,游泳馆已经随着健身馆一起关闭了,他的游泳卡至今都没有拆封。
方健游泳健身会馆,经营场地包括健身馆、瑜伽馆、游泳馆等。粗略统计,受到损失的消费者至少100余人,总金额数十万元。其中,有20多人是闭店前一个月内办的卡,或者还没来得及开卡使用。
拖欠员工工资 或还拖欠工程款
“剩下的钱,隋说等健身馆再开业的时候给。他开不开业跟我们离职员工有啥关系?”
陈先生原是方健游泳健身会馆的会籍主管,对健身馆的运营情况十分了解。如今,他也在消费者维权群里参与维权,索要他被拖欠的3个月薪资共1.4万余元。
在陈先生的印象里,健身馆的会员数量持续增长,收入应足以维持场馆运营。但场馆不时因为拖欠水电费陷入停摆,甚至关门闭店,令他难以理解。“会员交的钱,到底都去哪了?”他说,如今,前台、保洁、销售、教练等十几个员工被拖欠薪资七万多元。10月28日,隋某方给陈先生写下欠条,承诺分三期兑现薪资,但直到闭店,仅兑现了第一期。“剩下的钱,隋某方说等健身馆再开业的时候给。他开不开业跟我们离职员工有啥关系?”陈先生有点愤懑地说。
其实,方健游泳健身会馆不是第一次闭店了。2023年8月,健身馆正式营业,12月突然闭店。今年4月,健身馆再度营业,11月第二次闭店。今年4月,健身馆再度营业时,隋某方清退股份,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场馆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他。”陈先生说。
小杨是大学在读研究生,暑假期间来方健游泳健身会馆兼职救生员,结果也成了讨薪员工之一。据其了解,健身馆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也没给员工缴纳社保。此外,健身馆还存在拖欠房租、水电费,以及游泳馆施工单位工程款等问题,总金额高达数十万。
负责人称“没跑路,只是暂时闭店”
“如果有会员想退款,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退款。”
唐女士、陈先生等人告诉记者,方健游泳健身会馆的经营主体为大连方健游泳健身有限公司。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到,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日,第一任法定代表人为隋某方,持股80%,后升至90%。2024年4月,隋某方退出持股,并将法定代表人转为袁某宝。隋某方因其他诉讼案件已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对象。
12月27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隋某方。“我没跑路,也不是不干了。现在是暂时闭店,原因是与房东存在纠纷,正在和房东协商解决。”隋某方表示,去年年底,健身馆被楼上暖气水淹了,导致闭店4个月,他正在与房东协商解决在此期间的房租和赔偿问题。
对于消费者反映权益受损的问题。隋某方表示,健身馆重新开业时,将给会员适当补偿,延长服务时限等。“如果有会员想退款,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退款。”他说。至于场馆重新开业的日期,隋某方称暂时没有确定。“已经和房东协商好了,争取在小学生放假之前开门营业。”
拖欠员工薪资一事基本属实,“就是10月份的工资,大概三四万元。”隋某方表示,闭店前,他已经给欠薪员工打了欠条,等健身馆重新开业就给。“场馆经营不善,只能晚两天给。”他说。对于小杨提到的拖欠游泳馆施工单位工程款一事,隋某方予以否认。
■律师观点
若终止营业应及时清偿债务
如果健身馆继续营业,消费者和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如果终止营业,经营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就此,记者采访了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的刘泓德律师。
他认为,若健身馆继续营业,则应按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同时应及时支付员工薪酬。若健身馆就此停业,将使得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的合同约定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和资金占用利息、因健身馆的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以及消费者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对员工而言,刘泓德律师认为,健身馆与员工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维权。若非劳动者方原因,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主张一定期限的双倍工资。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