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每学期组织食安及满意度测评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校园餐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根据工作指引,学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工作指引明确,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要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校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针对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配送等关键环节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严把食材供货关,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强化食材进校园管理;要求推进中小学自营食堂建设,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确定,严格落实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工作指引对膳食经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加强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财务管理,指导各地科学统筹资金,全面加强监管,实现信息公开。
        
    ■相关新闻
        我省修订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晨报讯(记者朱柏玲)   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公布了《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规定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细则》还明确“拍黄瓜”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细则》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细则》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此外,《细则》将现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辽宁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24-81680063 举报邮箱:jubao@ln.gov.cn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488888 邮箱:netinfo@bdcb.cn
辽公网安备21020302000523号    辽ICP备08004184号-2    ICP许可证 辽B2-20190382
Copyright © 2008-2021 BDCB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