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老人在水里挣扎了近2分钟,停止挣扎几分钟后才被其他泳客发现。”7月16日下午,张女士到中山区明秀水汇健身馆(下称明秀水汇)游泳,其间张女士突然溺水开始挣扎,大约2分钟后,张女士停止挣扎。几分钟后,其他泳客发现张女士溺水……遗憾的是,张女士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家人认为在张女士溺水过程中,没有救生员及时施救,游泳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游泳馆方面表示,当时承担救生员责任的游泳教练在儿童泳池教孩子游泳。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事件:六旬老人在游泳馆不幸溺水身亡
64岁的张女士家住中山区明秀山庄,喜欢游泳的她在明秀水汇办了一张会员卡。7月16日下午,张女士一个人到明秀水汇游泳。当晚,张女士的家人突然接到电话,称张女士在游泳过程中突然溺水,家人立即赶到了医院。
经诊断,张女士因为溺水引发严重的并发症,遗憾的是,张女士最终抢救无效身亡。张女士的《死亡证明书》上,死亡原因一栏的表述为“溺水”。
家属:溺水近10分钟被泳客发现
家人表示,张女士会游泳,她办了会员卡,经常到明秀水汇游泳。为了查明溺水的真相,张女士的家人到明秀水汇查看了游泳馆的现场视频。张女士的家人告诉记者,通过视频他们看到,当天下午5点41分,张女士突然在水中开始挣扎,近2分钟后,张女士停止挣扎。又过了8分钟,有其他泳客发现张女士溺水,张女士这才被抬上岸……
张女士家人表示,张女士溺水过程中,游泳馆没有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张女士溺水,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了张女士的最终死亡。家人认为,明秀水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前,张女士的家人就赔偿问题与明秀水汇进行了初步沟通,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的家人表示,他们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游泳馆:事发时救生员在儿童泳池
记者联系了明秀水汇的相关负责人,对方承认,张女士在游泳馆游泳过程中溺水,其间没有得到及时施救。该负责人表示,他们游泳馆有两位游泳教练,承担救生员的责任,事发时,一位游泳教练休班,而另一位游泳教练则在儿童泳池教孩子游泳,“我们游泳馆的水比较浅,只有1.45米深,之前从没有出现过顾客溺水这种情况。”
对于张女士家属认为明秀水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张女士家属可以走法律程序,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界定责任。
■律师说法
游泳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他表示张女士溺水一事暴露了游泳馆安全管理的缺失。审视整个事发过程可以发现,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女士溺水过程中,游泳馆救生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也即该游泳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此次溺亡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