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帮“跑分”获刑
违法所得9500元上缴国库,并处罚金5000元
晨报讯(薛承明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近年来,“帮信罪”已经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犯罪类型,也是发案率最高的信息网络犯罪。公民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杜绝。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近日,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的李某为了赚点“外快”,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按照刘某的指示其去到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在大连市西岗区某银行开立的银行卡出租给“小杰”用于跑分。李某违法获利人民币6900元。经查,该卡单项进账流水资金合计600930元,其中电信诈骗被害人向该卡转入306000元。后李某为获利又将自己在大连市西岗区某银行开立的银行卡出租给刘某用于跑分,刘某支付现金2600元作为报酬。经查,该卡单项进账流水资金117980元,其中电信诈骗被害人向该卡转入3000元。综上,李某上述两张银行卡单项进账流水资金共计为人民币718910元,其中包含人民币309000元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2023年11月20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要树立正确观念,端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真正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