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5万元罚单被法院撤销

养殖设施须“立即拆”?法院认为处罚证据不足


        因海域位于斑海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权证被注销后,养殖户未拆除相关设施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拆除。然而,法院审理认为,在相关区域规划调整方案尚未最终批复、用海设施是否必须拆除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2005年,马某取得了位于辽宁瓦房店市、面积为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证,用于港养海参,批准用海期限至2015年11月17日。2021年9月,瓦房店市政府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管理,决定注销核心区内已到期不符合法规要求的244宗海域使用权证,其中包含了马某的证书。
        2022年3月,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后相关职能划转至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向马某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其海域使用权已终止,要求其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因马某未拆除,该局于同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拆除相关设施并处罚款5万元。马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背景浮出水面。瓦房店市相关部门在听证程序及后续向法院出具的函件中说明,案涉海域所在的仙浴湾镇、三台乡区域,已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调出海洋生态红线,其从斑海豹保护区核心区调出的整合优化方案已上报国家审批,正等待最终批复。当地政府2023年发布的工作意见亦明确,该区域海域清理整顿工作需“待大连斑海豹保护区国家审批后”再行办理。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马某的养殖用海因划入保护区而被注销使用权,但在该区域规划调整方案尚未获正式审批结论前,其围海养殖所必需的附属设施(如闸门)应否拆除存在不确定性,不属于必须立即拆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及复议维持决定。瓦房店市海发局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辽宁省高院在判决中指出,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马某的用海设施本身可能造成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且案涉海域同类情形均未要求立即拆除。同时,考虑到区域规划调整待批、相关设施为养殖活动所必需,若仓促拆除可能造成二次污染,且不利于未来资源利用,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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