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轻伤不下火线”竟被怀疑“诈伤”》后续报道

受伤两天才就医,单位拒认工伤

法院终审:外派员工受伤后坚持工作再就医正当,是工伤


        大连一安装工人张林(化名)在四川成都外派工作时意外受伤,他强忍疼痛坚持完成工作后才返回大连治疗,并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所在公司认为张林不是在工作中受伤,并将工伤认定部门告上法庭。9月20日,本报以《员工“轻伤不下火线”竟被怀疑“诈伤”》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12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一审关于职工张林构成工伤的判决,确认其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属于工伤。
        员工出差干活时受伤坚持工作,单位不认可
        2023年9月张林入职大连一家公司,从事游乐设备安装工作。2024年4月24日,他与两名同事被派往四川省成都市进行设备安装。工作期间,张林在使用冲击钻为地面打孔时左手受伤。张林考虑到,自己被单位外派到成都安装设备,还有两天工作即可完成,如果立即返回大连就医,单位还需安排其他同事前来接替,不仅会增加往返路费,还会耽误工期。于是,他忍痛坚持完成工作后,才订机票返回大连,并在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手中指近节骨折”,医生及时为张林进行了内固定手术。张林出院后,向工伤部门申报工伤,但单位对此提出质疑。
        单位认为,如果张林左手中指确实骨折,依照常理会疼痛难忍,不可能继续坚持两天工作,因此张林的骨折一定不是在工作中受伤所致。
        2024年11月29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林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张林为工伤。张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单位不服,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单位关于张林不属工伤的诉讼请求。单位仍不服,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单位:受伤坚持工作后就医“不符常理”
        张林委托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出庭。张林一方表示,自己确实是在工作时受伤,考虑到客户对设备安装有时限要求,如果受伤后立即就医,单位再安排他人交接,势必延误工期,因此才忍痛坚持完成工作后再去就医。受伤后左手中指肿胀,但仍可继续工作,后来医院拍片发现骨折,并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
        单位在一审及上诉中提出多项质疑:一是张林自称的受伤时间与其他同事的证言存在出入,一名同事听张林提过左手中指受伤,另一名同事则表示未看见张林受伤,但曾见他贴过止痛膏药;二是张林受伤后未及时就医,且之后数日仍正常工作,这与骨折后通常疼痛难忍的医学常理不符;三是单位外派三名工人有工作微信群,事发当日的工作日报未记载“使用冲击钻作业”,张林自称当天使用冲击钻受伤与事实不符。
        基于以上三点,尤其是张林骨折后还能坚持完成工作才返回大连就医,单位认为这完全证明张林在说谎,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外派期间工作受伤应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伤害是否发生在“因工外派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针对张林左手骨折后仍坚持工作两天才就医的问题,人社部门专门咨询了外科主治医生。医生答复称,张林若耐受力较强,且出于希望完成外派任务的心理,坚持两天是可能的。张林是在外派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林所受伤害是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导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林已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及本人陈述,初步证明其在因工外出期间受伤;而两名同事虽对具体日期表述不一,但均未否认张林在外派期间曾告知“工作时受伤”。在此情况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证证明伤害非工作原因导致,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自杀、醉酒等排除工伤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人社部门工伤认定
        对于公司提出“张林受伤后未及时就医且之后数日仍正常工作,与骨折后一般人疼痛难忍的医学常理不符”的意见,法院认为单位并无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法院指出,工伤认定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而非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人社部门在调查中多次询问相关人员、核实就诊记录,已履行审慎调查职责。认定张林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12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林构成工伤。
        本案审判长在判决中进一步阐释,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特别是在“因工外出”情形下,外出期间的活动往往与工作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如欲否认工伤,必须提出证据证明系职工个人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针对本案,王金海律师认为,劳动者因工外派期间,除有证据证明系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外,所受伤害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提醒劳动者,如果因工受伤,应及时向单位汇报,并保留好门诊、住院病历及影像资料等证据。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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