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房产共有 离婚时称受胁迫签字
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协议有效并补偿女方20万元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婚前协议的离婚纠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男方婚前承诺将其个人房产转为夫妻共有,却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协议系受女方以结婚为胁迫所签。法院审理认为,男方虽主张受胁迫,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胁迫事实。结合女方举证及协议内容,法院认定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终综合房屋净值、出资贡献及男方婚内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需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万元。
男子称婚前协议为胁迫所签
赵刚与孙丹是大学同学,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赵刚在婚前购买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房屋,并登记为其单独所有。结婚前夕,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其中赵刚声明“婚后自愿将婚前所购房屋转为两人共同所有,房贷还清后自愿加上孙丹名字”。
夫妻俩感情破裂,赵刚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孙丹则主张依据婚前协议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割。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11月6日,房屋市场价值为126万元,尚欠贷款本金53万余元。
赵刚辩称,《婚前协议》是受女方以结婚为胁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产权至今未加名,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因此其有权撤销;协议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孙丹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签订协议是因赵刚家庭未支付彩礼,并举证证明赵刚购房前曾咨询置业顾问能否联名购房,并曾表示“想给女方一个保障”,对方回复无法联名购买。
法院认定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孙丹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代理本案。
刘律师指出,协议内容清晰明确,真实合法,赵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此类以婚姻为基础、旨在保障配偶权益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得随意单方撤销。房屋产权是否加名、协议是否公证,均不影响协议效力,女方有权依据协议主张财产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房屋分割,法院采纳刘春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虽为男方婚前购买,但双方通过《婚前协议》已就房屋转为共同所有达成合意,该约定合法有效。尽管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协议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给予方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判决
男方补偿女方20万元
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若按协议履行完全共有,女方本应获得房屋净值(评估价值126万元减去剩余贷款本金)的一半;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确由男方及其家庭出资,该贡献在分割比例上应予以体现;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女方为无过错方。综上,法院酌情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2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解读
婚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春莹律师表示,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尊重与保护。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双方在婚前或婚内具有将其转为共有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通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结合约定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状况、子女抚养、离婚过错、家庭贡献以及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数额。这既维护了契约精神,也保障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与财产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