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刚满29岁的小玉来到位于西岗区高尔基路旁的大连市星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美容顾问的营销下,她花费15000元,在面部的多个部位注射玻尿酸和胶原蛋白,做美容整形。然而,术后,小玉认为美容效果不理想,便产生了涉事医生资质是否合法的疑问。她登录国家卫健委官网,在医生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当事施针医生闫某某仅有执业医师资格,没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医美机构称有主诊医师指导,但小玉表示手术时并无“主诊医生”在场。一场维权风波,牵出了医生资质疑云。
女子花费15000元做面部整形
9月14日,今年29岁的小玉来到位于西岗区高尔基路旁的大连市星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妍医美”)。小玉表示,她去年被该美容整形机构的营销活动吸引,进店打了一支美容针丰唇,当时的效果比较满意。今年,小玉再次到店,计划再打一针丰唇。不过,小玉抵抗不住变美的诱惑,在面部做了多个项目。小玉称,项目包括:在两侧眼眶外注射玻尿酸和胶原蛋白;在下眼睑下部注射玻尿酸和胶原蛋白充当“卧蚕”;还在鼻小柱基底和嘴唇上注射了玻尿酸。上述项目共花费了15000元。
按照小玉的说法,此次接受打针美容后,最终效果并不理想,面部多个部位出现肿胀、青紫、疼痛等症状。对此,小玉心中不禁产生疑问:“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正常吗?施针的医生,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
她登录国家卫健委官网,在医生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当事施针医生闫某某仅有执业医师资格,没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质疑涉事医生无“主诊”资质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小玉向记者表示,闫某某为其注射美容针时,手术室内并没有“主诊医生”在场。而且,小玉表示,她与星妍医美未签署合同,美容顾问营销过程中未提及主诊医师资格情况,所以她自始认为,闫某某即是其主诊医师。
就手术效果、涉事医生资质等问题,小玉向星妍医美提出质疑,并要求退款和赔偿。很快,小玉消费的15000元被退回,但双方对于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美容顾问称“没有主诊资质是事实”
“她(闫某某)有医师资格证,没有主诊,这是事实。”在小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美容顾问如此回复她。对于小玉质疑打针效果不理想一事,美容顾问回复称:“那天医生可能确实有失误。太晚了,她可能着急下班,是她的问题。”“我们是有主诊指导的。”在小玉提供的一段维权视频中,星妍医美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机构负责人李姓医生提供了主诊指导。小玉强调,现场未看到李姓医生出现。“你可以问问卫生局,是不是要求必须在现场(指导)。”上述工作人员说。“主诊医师不在现场指导,如何确保了解我的状态,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如何保证操作规范,履行指导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答复,小玉难以接受。
涉事医生拥有多个医美领域头衔
事后,小玉计划前往医院溶解本次注射的胶原蛋白和玻尿酸。因为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玉一气之下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并在大众点评上发了差评。
采访中,小玉向记者展示了她在国家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闫某某的执业信息截图。截图显示,闫某某的主要执业机构为大连市星妍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执业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而星妍医美负责人李姓医生的执业信息中,在执业机构和执业范围之外,还有“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美容外科专业”一栏。
记者核实小玉提供的信息发现,闫某某的执业信息在卫健委系统中已无法查询到,但李姓医生的执业信息仍可正常查询。
11月11日,记者前往星妍医美采访时看到,闫某某的宣传海报张贴在机构大堂的墙上。海报显示,闫某某拥有多个医美领域头衔,其中一个是:星妍医美整形抗衰中心副院长。
星妍医美未接受本报采访
11月6日,小玉来到半岛晨报社反映情况。记者看到,她的脸已恢复正常,未见肿胀青紫痕迹;其眼部一侧有“卧蚕”,一侧相对不明显;在她嘴唇内的皮肤上,有几个略显透明的颗粒。
那么,小玉反映的情况属实吗?闫某某有没有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若闫某某无主诊资格,机构方如何保证主诊医师指导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记者就此向星妍医美提出采访。
“我们负责人现在忙,接待不了。”面对记者来访,前台工作人员直接表示。在记者的建议下,工作人员向负责人汇报后再度答复称,“负责人不在,不能接受采访。”
记者提出留下联系方式,待负责人方便时沟通,却被前台工作人员以“不用”为由回绝。记者再次建议留下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才给记者提供纸笔。虽然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但截至发稿前,星妍医美仍未予以答复。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业内看法
律师解读医美手术资质争议焦点
涉事医生若无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现场未见主诊医师亲临指导,是否属于违规行医?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泓德律师。
刘泓德律师认为,若主诊医师不具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资质,则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就医美机构的人员要求而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将医美机构分为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机构对于主治医师人数、职称级别、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均不同。对于医美服务的顾客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医美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导致医美顾客受损,医美顾客有权要求医美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刘泓德律师指出,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指导”究竟是否需要亲自现场指导,目前尚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常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列举的病历资料中的医师签字情况确认主诊医师是否具备资质。由于病历材料往往由院方保管,医美顾客往往难以取证。此时,医美顾客可以依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外,现有司法判例普遍支持以美化外形为目的的医美顾客属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若主诊医师不具备相应资质,则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消费欺诈。
(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文中“小玉”为化名)
半岛晨报、39度视频
记者卓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