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组深入企业督导供热准备情况

今起全市供热企业进入开栓供热阶段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经过为期5天的热态试运行,全市供热系统整装待发,11月1日起我市供热企业将全部进入开栓供热阶段,11月5日起正式开始供热。供热是一项事关群众冷暖的重要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项检查组已于11月1日前深入供热企业,对我市供热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10月30日,市住建局局长孙刚一行到华能大连电厂、国华供热实地检查冬季供热准备工作。检查组详细了解设备检修调试、煤炭储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并提出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暖心服务,加强基层治理,各地区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及供热企业要将供暖服务进小区,实现未诉先办;要做好统筹调度,各地区管理部门要做好“穿透式、预判式”管理,重点关注上年度“红黑榜”内投诉集中的区域和企业,做好今年新建和维修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保障稳定运行。
        经过前期的热态试运行,我市供热企业将持续优化智慧供热调度系统,提升精准供热能力;同时,畅通“线上+线下”双报修渠道,让居民遇到供热问题时能快速联系、及时解决,确保全市人民温暖过冬。市住建局提醒,用户遇到供热问题时,可以直接拨打所属供热企业公布的热线电话,高效解决供热问题,供热企业会第一时间处理反馈。若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可以拨打供热企业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公布的热线电话,由属地供热管理部门督办。
        热点问答
        ①问:我家暖气漏水怎么办?
        答:如果室内有控制阀,应立即关闭控制阀或分水器阀门,并尽快联系供热企业入户维修;如果室内没有控制阀,应立即联系企业维修人员,上门止漏维修。
        ②问:暖气漏水抢修过程中造成损失怎么办?
        答: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③问:冬季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④问:如何退供暖费?
        答: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⑤问:可不可以自行放暖气里的水?
        答:不可以。随意放水会破坏稳定的水压,如不能及时补水,则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阻,导致局部甚至大部分居民散热器出现不热现象;随意放水会导致供热管道缺水,如不能及时补水,将致使供热管网系统压力失衡,导致局部或整体供热系统不能稳定供热。
        ⑥问:还有哪些行为不可以做?
        答: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擅自扩大供热面积;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
        ⑦问:采暖费哪天截止?
        答:根据《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规定:“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
        ⑧问:逾期忘交采暖费怎么办?
        答:对未分户的用户,因自身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已分户的用户,已分户的房屋,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其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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