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借条在手追债为何会败诉
一张2016年的借条,因“超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败诉;而另一起案件中,债权人通过及时撤诉并重新起诉,成功在债务人服刑期间讨回欠款。两起截然不同的判决背后,凸显了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律师提醒,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者”,债权人需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强制保护。
事件还原
手持借条为何败诉?法院:超诉讼时效
2016年9月,郭强向周新借款15万元,并向周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新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0月偿还。”2022年12月,周新致电郭强,表示借款时间已久,自己近期手头紧张,询问能否还款。郭强在电话中回应称需要回家商量。今年5月,周新将郭强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郭强偿还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强辩称,其与周新系亲戚关系,2016年9月虽向周新出具了15万元借条,但周新当时并未实际支付该笔款项。同年10月,周新通过银行向其转账16万元,郭强确认收到该16万元。周新要求其就16万元重新出具借条,郭强照办,但15万元的借条当时未收回。
周新在法庭上提交了当年的银行流水,其中仅有一笔16万元的转账记录,印证了郭强关于16万元借条的说法,但流水中未见15万元的转账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强与周新均认可15万元借条形成于2016年9月中旬。周新主张该15万元系以现金方式支付,但郭强不予认可,并以借条上载明的还款时间进行抗辩,称即便该15万元借条成立,借条明确约定于2016年10月偿还,周新在2025年5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指出,该15万元应于2016年10月偿还,自2016年11月1日起,周新主张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根据现有证据,周新首次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权利行为为2022年12月的电话催款。显然,对于该15万元款项,周新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法院支持郭强的该项抗辩,对周新关于该1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周新要求郭强偿还1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周新承担。
相关案例
撤诉保时效再诉至法院一笔欠款的“失而复得”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还向记者介绍了其代理的一起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例。李明与陈强为朋友关系。2020年1月,陈强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李明借款,李明通过微信向陈强转款40余笔,未要求陈强出具借条。2020年11月7日,双方对账后,陈强向李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明现金贰拾叁万元整,承诺自2020年11月7日起,每周四13时30分还款柒仟元整”,即每周还款7000元,大约32周还清。李明估算,按此还款速度,2021年6月即可还清。
让李明没想到的是,陈强未按承诺偿还借款,且失去联系。后经了解,陈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在监狱服刑。李明咨询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后,为防止诉讼时效过期,于2024年4月14日委托王金海律师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查,陈强确在服刑,无法正常送达法律文书,李明遂撤回起诉。沙河口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使李明保留了再次起诉的权利。
2025年3月,李明得知陈强在大连市监狱服刑,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直接前往大连市监狱开庭审理。陈强承认借条系其本人出具,并认可收到借款,对李明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也无异议,但声称已通过微信部分还款。由于陈强在服刑期间无法举证,李明提交了自己的微信收款记录,证实曾收到陈强的还款。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偿还借款17万余元,并支付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破解之法
如何避免权利“沉睡”?律师支招:留存证据及时起诉
王金海律师表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类似情况,市民在发现权利受损后,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并通过邮寄催款函、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存催收记录及沟通凭证。
如无法通过协商、发函、微信催款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方式取得有效证据,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留起诉证据。一旦查明借款人下落,即可再次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强制保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39度视频
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