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正式印发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流程”体系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落实,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局等13个单位联合印发《大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通过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线索筛查、细化案件办理程序、建立保障机制,系统构建起覆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流程的制度体系,为全市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提供了清晰规范指引,确保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有章可循。
        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联动体系
        《程序规定》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13个相关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职责,构建起“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其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等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损害赔偿工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检察院、市法院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资金管理、技术支撑、司法监督等保障工作。
        “以往存在职责不明、监管空白的情况,现在《管理规定》第三条对职责分工进行清单式列举,权责更加清晰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压实各部门责任,着力构建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多部门联动、优化赔偿实施新路径的新工作格局,将有效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规范线索筛查,力求追偿全面覆盖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早发现、早介入、早赔偿”,《程序规定》创新构建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和移送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突发环境事件”“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等十个重点筛查渠道,定期组织开展线索筛查及汇总工作。
        这一机制有利于推动全市线索筛查工作步调统一,确保筛查渠道畅通、线索覆盖全面,提高各单位线索筛查工作规范性。同时亦有利于强化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等与民事赔偿的及时衔接,有效贯彻“应赔尽赔”原则。
        细化工作程序,提升索赔执行效能
        为促进索赔工作有序开展,《程序规定》规范了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要求和具体期限。如明确应当在索赔启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等。推动索赔规则精细化发展,强化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同时,《程序规定》创新推行案件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明确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简单案件可采用专家评估方式,而对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增加磋商次数等。
        案件分级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办案资源,推动简单案件办理程序简易化,集中人力物力攻克重大复杂案件,促进索赔工作顺畅高效进行。同时可以及时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应有价值。
        创新联席会议机制,彰显引领作用
        《程序规定》创新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为环境污染领域和资源破坏等各领域损害赔偿有效落实、案件索赔到位提供有效抓手。相关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以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至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同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案件,可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建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等。这一举措有助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生态环境污染领域向生态资源破坏领域拓展,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落实。
        “《程序规定》在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基础上,系统构建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链条机制,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规范指引和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迈上新台阶。”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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