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内多处有监控业主进出不自在


        “电梯里有监控,电梯间两侧也有监控,进入走廊两端还都有监控,这令我特别没有安全感。”近日,家住金普新区摩墅公馆的张女士反映,物业在电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加装多个监控摄像头,担心个人隐私泄露。张女士质疑,这些设备不仅记录出行轨迹、社交关系,甚至可能捕捉私密生活细节,感觉自己处于“全方位监视”之下。物业则回应称,安装监控系为应对租户混杂、民宿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符合法规且已获多数业主同意。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如何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划定合理边界,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律师指出,若监控范围涉及私密空间或行为,业主可依法维权。
        业主反映   加装摄像头带来隐私困扰
        张女士在金普新区摩墅公馆有一套房子,她家住在24楼。去年10月起,她发现物业在公共区域安装了多个监控摄像头,这给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电梯间两端、走廊两侧都布设了摄像头,加上原本电梯内已有的监控设备,让她感觉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处于被“全方位监视”的状态。
        “一走出电梯,监控摄像头就对着我拍;进入走廊,又有摄像头盯着。这种感觉太压抑了,完全没有隐私可言。”张女士焦虑地表示。她特别担心这些监控设备会记录下她的私人生活细节:每天几点出门、什么时候回家、家里有几个人、来了哪些访客,甚至家中无人的时间段,这些信息都被完整记录下来。
        更令张女士不安的是,这些监控可能涉及更深层次的隐私问题。她担心摄像头会拍摄到一些私密的生活场景,比如穿着家居服进出、与亲友的互动等。这些画面如果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可能会给她带来难以预料的麻烦。“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公共区域监控问题,”张女士说,“物业在未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安装了这么多摄像头,完全没有考虑到业主的隐私感受。”她认为,这些监控设备已经超出了必要的安全管理范围,变成了对业主日常生活的过度监控。
        张女士特别提到,现代监控设备的高清画质让她更加担忧。“现在的摄像头连表情都能拍得一清二楚,更别说进出时间、携带物品这些细节了。”她表示,这种被“全天候监视”的感觉让她在家门口都感到紧张和不安,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质量。
        物业回应   出于安全管理需要   安装符合规定
        6月17日,记者采访了摩墅公馆物业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小区是公寓楼,租户较多且开设了民宿,外来人员流动频繁,为加强住户安全保障、避免尾随事件、物品丢失及火灾隐患等问题,物业决定在公共走廊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该负责人强调,监控设备仅安装在公共区域,拍摄范围限定于过道,不会对准住户房门。监控的安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此外,录像资料调阅需遵循严格流程,确保不存在信息泄露风险。负责人补充说明,若业主认为监控侵犯其隐私权,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如相关部门认定监控设施存在问题,物业将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整改。
        新规明确   安装公共监控需具备合理性
        近年来,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纠纷呈现出显著上升趋势。此前,我市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例:某别墅业主在住宅门口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门禁系统,被相邻业主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经审理查明,该门禁系统配备的高清摄像头可完整拍摄邻居住宅出入口及部分室内区域,且具备数据存储和远程上传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设备长期监控他人住宅出入情况,记录个人生活轨迹,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故判决被告拆除设备或调整监控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划重点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公共区域加装监控及调取视频资料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经批准,否则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或整改。必要时,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拆除摄像头,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
        ●监控安装角度不当,导致可以拍摄到业主进出家门、在家门口换鞋、拿取快递、邻居进出及亲友来访等私密行为,或将业主家中部分场景纳入拍摄范围,均属于超出合理的公共区域监控范畴。
        
    ■律师解读
        公共区域安装监控合法但有边界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于公共走廊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安装监控用于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防止盗窃、火灾、漏水等意外事件发生,不构成侵犯业主隐私。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物业安装的监控视角延伸至业主的私人生活空间(如家门口等私密区域),能够清晰拍摄到业主的进出等私密行为、室内部分场景,或者监听、记录业主谈话内容,则可能侵犯业主的隐私权。例如,监控安装角度不当,导致可以拍摄到业主进出家门、在家门口换鞋、拿取快递、邻居进出及亲友来访等私密行为,或将业主家中部分场景纳入拍摄范围,均属于超出合理的公共区域监控范畴。
        若业主认为物业安装的监控位置不当,侵犯自身隐私,可先与物业协商,要求调整监控位置或角度,避免侵犯隐私。若协商未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根据公安部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公共区域加装监控及调取视频资料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经批准,否则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或整改。必要时,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拆除摄像头,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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