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朋友一程出车祸闹上法庭
事发旅顺,法官调解下达成和解
晨报讯(程有英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实习生陈虹伶) “老刘,我这腿伤到现在还疼,你总得给个说法吧?”“老韩,我肋骨都折了两根,还是我主动载的你,怎么反倒要我赔钱?”一场车祸,让相识几十年的两位老友对簿公堂。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两位因车祸对簿公堂的多年好友最终达成和解。
刘大爷与韩大爷系多年好友。某日聚会后,刘大爷无偿驾驶摩托车搭载韩大爷返家,途中与杨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致二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大爷负次要责任,韩大爷无责任。韩大爷随后将杨某、保险公司及刘大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刘大爷则倍感委屈,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无偿搭载老友,自身伤势更重且未痊愈,反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矛盾激化。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曹艳鹏深入释法析理,指出本案符合《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依据规定,驾驶人因过错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依法减轻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无证驾驶),则不得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大爷虽负次要责任,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法官同时强调,驾驶人需始终履行安全义务,搭乘人也应主动防范风险。
经多轮调解,各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及杨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主要赔偿,刘大爷在减轻责任范围内对韩大爷予以补偿。赔偿款及时履行到位后,两位老人握手言和,重拾昔日情谊。
曹艳鹏法官表示,“好意同乘”彰显互助美德,但驾驶人与搭乘人均应强化风险意识。驾驶人须谨慎履行安全义务,不得因“无偿”免责;搭乘人亦需做好自身防护。
■法官说法
读懂“好意同乘”
●什么是“好意同乘”?
无偿性:非营运车辆、不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性:双方基于情谊达成合意。
●责任如何认定?
一般情形:驾驶人有过错应赔偿,但依法减轻责任。
例外情形:若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无证驾驶),不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驾驶人搭载他人更需谨慎驾驶,安全义务不因“免费”免除。
搭乘人需系好安全带、佩戴头盔,主动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