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非机动车?被认定机动车却无法投保交强险
电动车撞人后牵出“尴尬身份”
一辆电动车撞人后被认定为机动车,车主却无法购买交强险——事故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甘井子区法院对这起“身份困惑”引发的赔偿纠纷作出判决:车主虽无主观过错,但仍需承担70%责任。法院认定,这种“投保无门”的困境不应由车主负全责,判决结果既维护了伤者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判例依据。
电动车撞人后被认定为机动车
去年6月4日晚上,小杰骑着一辆电动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涌泉巷与融泉路交会处时,将未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的史女士撞倒,小杰连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接到报警后,交警很快赶到现场,经勘察后认定小杰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时史女士回家途中没有走人行横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史女士受伤后住院22天,经诊断为颈椎受伤,医疗费花了一万余元,由于小杰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史女士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但小杰说,自己购买的电动车本来就不是机动车,没有牌照,保险公司也不给上保险,由于没有交强险,这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史女士的损失全部得由自己买单,他建议史女士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而史女士认为,由于小杰骑的是电动车,不像汽车容易被发现,加之小杰骑得快,行人根本躲闪不及,对于交警依照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规定认定自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心里也有些不服气。
划重点
小杰骑行的电动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但该车辆不具备取得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小杰对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小杰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
电动车“身份”尴尬 保险缺位谁之过?
史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小杰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杰赔偿撞伤自己的损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史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史女士不构成伤残,但住院期间用药合理,误工52.5天、护理需要37.5天、营养需要25天,相关损失3万余元。
对于小杰的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上道应当缴纳交强险,发生事故后由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予以赔偿,史女士的赔偿额度未超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应当由小杰全部承担。
小杰也感到非常冤,认为自己的电动车如果是机动车,车管部门就应当为自己上牌,保险公司必须为电动车承保。因此,电动车没有保险的责任不在自己,而是电动车生产及售后管理问题。
■法院判决
无法投保非车主过错 按比例分担损失
本案的焦点就成了小杰是否按机动车管理规定,为自己的电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问题。如果说小杰能够为自己的电动车交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而不投保,就要全部承担史女士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杰骑行的电动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但该车辆不具备取得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小杰对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小杰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
近日,法院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判决小杰赔偿史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的70%(2.7万余元)。史女士对小杰未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行为表示理解,小杰依照法院判决已将赔偿款汇至史女士指定账户,此次电动车撞人事件圆满解决。
半岛晨报、39度视频
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