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四企业轻微违法及时整改不予处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创新,优化执法方式,依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既保持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审慎实施行政处罚。本期公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大连某水产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连某油气站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不予处罚案
该油气站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鉴于该油气站已完成验收,并在整改期限内向社会公开,且首次违法,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予处罚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排放污染物超标行为超标倍数小于0.1倍,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环境质量改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以上四起案件均为不予处罚案件,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予以指导、提醒、免罚等柔性处理的方式,同时引导企业主体履行环保责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既维护了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又为企业自主整改预留制度空间,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