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昨起实施新标准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B2102/T 0141-2025)地方标准(以下简称《规范》)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规范》统一了大连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标准,将大幅提升大连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也标志着我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我市充分发挥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引领、示范作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链条管理,此前已率先发布了我国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地方标准。本次发布的《规范》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链条管理的重中之重,标志着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五位一体”全周期管理的基本架构得以确立,是大连市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审核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在收集、分析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总结其他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标准的制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把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新经验通过地方标准的形式固定下来。编制过程中,经过组建专业团队,制定实施方案,深入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审查论证修改,专家审查会审定等一系列程序,反复研讨、论证,最终形成《规范》内容。相关人士表示,该《规范》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统一大连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标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亮点
●审核管理体系化
《规范》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审核范围、报送要求、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意见、档案管理十个部分,构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标准体系。
●审核事项标准化
《规范》从制定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形式方面建立“五要素”审核标准,规范审核事项、统一审核尺度,细化审核内容,厘清审核重点,充分发挥审核作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规范》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性要求,规范制定及审核程序。
●审查方式多元化
拓宽审查方式,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以书面审查为主,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公众参与,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