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 司机被判赔67万元

交警提醒:夜间会车应在距相对方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8月5日下午,“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人死亡承担半责”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汽车远光灯的光线强烈刺眼,会给对向车辆的驾驶员造成视觉障碍,甚至瞬间致盲。交规上对如何使用远光灯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胡乱打远光灯的现象并不少见。
        案例
        司机滥用远光灯致使他人死亡
        2022年10月份,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丹徒区某路行驶,与一辆相对方向,在道路偏右侧的小型轿车行驶相遇,因为受驾驶员朱某轿车远光灯的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可朱某认为他与史某没有发生碰撞,在看到史某倒地后,也没有停留和报警就离开了。后来有路人经过报警,可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灯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8万。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他距离货车大概有10米。
        判决
        承担50%责任赔偿67万元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晟瑶表示,被告朱某明知前方有大货车停放,且已经目视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迎面行驶,依然开着远光灯,并且开车的速度在50码。
        朱某驾车在道路中间靠右侧行驶,并非紧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后,也应当预见到自己开启远光灯行驶很可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公序良俗。由此,法院认定朱某承担50%的责任。
        此外,苏某驾驶的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照明,车辆也缺少防撞装置和反光贴,属于违法停车,需承担40%的责任。史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1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7万,苏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7万元。
        交警
        夜间会车应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南京公交交警三大队民警刘宁表示,汽车灯光可以说是行车途中的“通用语言”,可以给周边其他司机“送去提示”。
        在比较黑,其他辅助光源不强的情况下,要打开近光灯、示廓灯或者警示灯,让别人意识到你的车辆的存在。比如行车遇到天气不佳的情况,需要把雾灯打开;晚间行车需要把示廓灯打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如果是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此外,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等情况下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刘宁表示,“以我自己的经历来看,在开车时接受别人的光源,一般来自两个地方,一个是后方的车辆,尤其是后车打开远光灯,自己车辆的左右两侧后视镜上出现两块白色的团区,就是盲区。还有一个光源来自正前方,前方150米左右会出现一个盲区。”
        交警建议,遇到他人车辆灯光造成的视觉盲区时,尽量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靠边停车。据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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