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地方标准实施

拟废止和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   我市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DB2102/T 0121-2024)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今年4月25日起正式实施。《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五位一体”全周期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昨天,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程安生,大连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劲松,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丽芸,大连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处长陈竑名介绍有关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清尽清,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标准》主要具有以下亮点:覆盖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准规定了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清理原则、清理标准、清理主体、清理范围、清理程序等内容;二是明确了定期清理、即时清理和专项清理处理方式,细化了清理主体和审核机构的职责分工。要求高。在国家提出的“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依法、及时、公开、有序”。并在公众参与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了拟废止和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时清理的程序启动条件中,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纠正,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应予以清理的情形。操作性强。《标准》明确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及实施效果五项清理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具体情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大连市通过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准》的实施,可有效避免、减少失效与滞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对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有力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质效,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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