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8个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瓦房店市某公司擅自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损害生态环境案
        2021年4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将车用惯性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铸造废渣提供给村民用于果树种植。经鉴定评估,结果显示铸造废渣中不含有危险废物,但含有铸造废渣的土壤可确认造成土壤环境功能损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清理填埋铸造废渣,消除污染,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工作。
        经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该企业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无异议,双方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5月3日,该公司按照鉴定评估意见中的修复建议开始对违规填埋的铸造废渣进行清理,将铸造废渣送到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填埋处置,共处置2017.66吨,费用共计121059.6元。清理处置工作于5月7日全部完成,经检测,土壤现状金属元素含量与基线水平接近,土壤环境特征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清除,生态环境损害状态已经得到消除。
        瓦房店市某线切割加工厂通过无防渗措施下水井排放危险废物损害生态环境案
        2021年3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和瓦房店市公安局联合检查瓦房店某线切割加工厂,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加工产生的废切削液通过下水管道排放至无防渗措施的下水井内。经鉴定评估,该企业车间内提取的切削液检材及厂区井内液体提取的检材,均具有毒性,属于危险废物;厂区井内液体检材与车间内提取的切削液检材具有同源性,对案涉下水井及周边土壤造成环境损害。
        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后,生态环境部门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同时,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宣讲,涉案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并签订赔偿协议,对受损环境进行清理、修复。赔偿义务人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清理受到切削液污染土壤并回填。本案实际发生环境生态损害金额51000元。经鉴定机构评估,该企业回填土壤未超《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李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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