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买房与他人同居,离婚后女子才得知真相

法院一审宣判:前妻“追回”120万元


        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下里购买了一套房子,和年龄相差20多岁的年轻女子同居。离婚时,男子的妻子对这套房子一无所知。离婚后男子和出轨对象登记结婚,还将房子加上了年轻女子的名字,那么这种加名行为是否有效?男子前妻是否有权分割这套房子?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偷偷买房与他人同居
        韩丹与李山都是60后,两人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两年后二人生了一个女儿。但让韩丹没想到的是,李山竟然背着她,与刚大学毕业的90后女子王红同居,还用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李山与王红在这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内像夫妻一样居住,不久还生下一个女儿。
        李山出轨后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对韩丹和女儿漠不关心,经常在家里找碴儿,对韩丹和孩子非打即骂,无奈之下韩丹与李山离婚。女儿由韩丹抚养,李山每月给付生活费3000元,二人购买的100平方米住房归韩丹所有。
        韩丹觉得,自己与李山离婚,李山“净身出户”,她的心里总算有一些平衡。后来韩丹听说,李山与比他小20多岁的王红结婚,还生下一个女儿。
        再婚后将房子“加名”
        去年年底,韩丹听说李山与王红闹离婚,还打起了官司,便委托律师打听,结果发现李山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也就是目前李山与王红居住的房子,登记在李山名下。
        律师告诉韩丹,此套房子是韩丹与李山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韩丹与李山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韩丹与李山离婚时,李山未告诉韩丹实情,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韩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韩丹将李山、王红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属于韩丹与李山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法院查明,李山为了达到与王红同居的目的,在与韩丹未离婚前私下购买了这套房子。李山与韩丹离婚后,又与王红登记结婚,还将这套房子加上了王红的名字,也就是说,现在这套房子从登记上看,属于李山和王红夫妻的共同财产。经评估,这套房子价值2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加名”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山与韩丹未离婚前私下购买了这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属于李山与韩丹的共同财产。李山与王红结婚后,将这套房子加上了王红的名字,属于对自己财产的赠与,且王红并不知道李山与韩丹离婚时隐匿了这套房子,因此加名行为有效,涉案120平方米的房屋有王红一半份额。李山在与韩丹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私下购买房屋与他人同居,存在过错。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120平方米的房子韩丹分得60%,李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韩丹房屋分割款120万元。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山婚内出轨,对韩丹来说有过错,离婚时还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韩丹在得知真实情况后,有权要求重新分割,法院也会判决无过错方多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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