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三起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千元买只亚历山大鹦鹉被罚1万元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处的三起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田某非法购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田某出于个人喜好,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喉歌鸲1只、红胁绣眼2只;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非法人工繁育蓝喉歌鸲1只、红胁绣眼1只;在未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在家中人工繁育“三有”(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黄雀1只、煤山雀2只、暗绿绣眼2只。田某上述三类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市自然资源局对田某处以没收野生动物、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根据野生动物濒危、珍贵程度国家将在我国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级别,制定并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购买和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否则涉嫌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须向属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案当事人田某,兼有非法购买、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非法购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虽处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黑色产业链的末端,但其危害远不止于购买人对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伤害,更大的危害在于非法购买行为刺激了上游非法猎捕、非法贩卖者的逐利动机,催生了乱捕滥猎和非法贩卖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案例二:张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张某出于个人喜好,通过微信与卖家取得联系,并微信转账1000元购买亚历山大鹦鹉1只。因饲养不善、频繁脱羽张某拟作价变卖,并在百度贴吧发布相关信息,据此线索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人员在张某家中将其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物为亚历山大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对张某处以没收亚历山大鹦鹉1只、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我国于1993年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有些人抱着猎奇心理兴起了“异宠”爱好,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一些自视为“新奇”的外来物种作为宠物,殊不知已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案例三:文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文某某为文玩爱好者,通过文玩爱好结识某文玩店主,文某某通过该店主非法购买象牙饰品1枚,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物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净重68.1克,文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购买象牙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局对文某某处以没收象牙制品、罚款5675.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国家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个别文玩爱好者抱着侥幸心理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象牙制品或其他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虎骨等),均构成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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