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7月起再提高
城市居民每人每月提至925元,城市特困人员提至1850元
近日,我市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这也是我市连续第15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执行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5元,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25元,增幅为8.8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5元,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5元,增幅为12.88%,其他农村地区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25元,增幅为8.82%。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50元,由每人每月1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50元,增幅为8.8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98元,由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3元,增幅为8.87%。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225元,由每人每月2550元提高到2775元,增幅为8.8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87.5元,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2497.5元,增幅为46.05%。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增幅为7.6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47元,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增幅为7.65%;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43元,由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增幅为7.56%;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40元,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增幅为7.62%。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予以补助。各地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在册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大亮点
本轮提标工作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1.连续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始终将提高有关救助补助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落实。“十四五”期间将继续大幅度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全市城市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低保标准年平均不低于8%和12%的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确保困难群众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
“十四五”期间,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连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过程中,不断加大农村低保标准提升力度,城乡低保标准比率由2022年的1.29:1缩小至1.24:1。通过不断缩小城乡差距,为逐步实现全域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
3.大幅提高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十四五”期间,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积极推动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断接近集中供养标准,不断缩小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距,进一步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0%提高到上浮170%,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到2497.5元,增幅为46.05%,提标后,我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均位列全省第一。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辛敏娟 首席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