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车上不了牌 百余名车主维权

开发区法院首次启动示范裁判机制高效解决纠纷


        今年1月,百余名购车消费者纷纷在抖音、快手等自媒体上发布维权视频,与此同时众多车主多次自发组织、聚众驾驶购买车辆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尽快获得帮助。
        百余名购车消费者聚众维权
        大连某4S店因在某银行借款,将一批新车的车辆合格证交银行监管,后因该笔借款始终未还,导致4S店无法向众多购车消费者交付车辆合格证。车辆无法上牌,车主不能上路行驶。今年年中,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将进行上调,届时这批车辆将因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彻底无法登记上牌。眼看自己购买的车辆即将沦为“废铁”,心急如焚的众多车主情绪激动。
        首启示范裁判机制解决群体性纠纷
        今年2月,张某等46名购车消费者将某4S店、某银行和某物流公司诉至大连开发区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合格证。一方面是车辆登记上牌时限紧迫,需要快审快判,尽快彻底一揽子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该系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也需要优审优判,防止案件质量不过关导致程序过长,加重当事人诉累。
        大连开发区法院经过迅速评估,立即决定将该系列案件交由快审速裁团队负责审理,并决定启动示范裁判机制,确保优质高效解决纠纷。
        反复打磨作出示范案件判决
        经过精心挑选,大连开发区法院选取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张某一案作为示范案件,并于今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某银行辩称,根据其与4S店签订的质押监管协议,其对车辆合格证享有质权,所以不同意返还合格证。某物流公司辩称,其是受某银行委托监管车辆合格证,也不同意返还。
        庭审后,大连开发区法院先后组织召开三次专业法官会议,深入研讨该案法律适用问题,反复打磨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并于庭审后的第8天快速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为,张某作为购车者向4S店支付了购车全款,且已实际占有车辆,其对车辆享有物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机动车发挥交通运输作用具有重要辅助效用,机动车与车辆合格证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转让的,从物应当随主物一并转让,故原告张某对案涉机动车享有的物权应及于车辆合格证,案涉车辆合格证应归张某所有。某银行虽与4S店签订有《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但车辆合格证作为特定机动车整车出厂的合格证明,本身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不能成为质押财产,故某银行对车辆合格证不享有担保物权,不能对抗张某的物权。
        法院判决:由车辆合格证的直接占有人某物流公司和间接占有人某银行向张某返还车辆合格证,由4S店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合并办理当庭宣判“平行案件”
        示范判决作出后,大连开发区法院迅速启动“平行案件”审理程序。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所有45件平行案件全部合并审理。
        今年4月,涉及其他45名购车消费者的平行案件并案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签订了同意适用示范判决的告知书,并当庭对平行案件与示范判决的共通事实进行了确认,庭审在半个小时内完成,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与示范判决一致。宣判后,4S店、某银行和某物流公司均当庭表示服判息诉,愿意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宣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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