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第三人违反协助执行义务
中山区法院开出今年首份司惩“罚单”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进而无视法院协助义务通知书。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李某与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偿还李某27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在案外人哈尔滨某公司名下有待结算的工程款项。承办法官依法向案外人哈尔滨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留相关工程款项,但在要求该案外人协助扣留期间,案外人哈尔滨某公司擅自向本案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法院遂向案外人哈尔滨某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但该公司未成功追回。中山区法院即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案外人哈尔滨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该院今年开出的首份司惩“罚单”。
执行案件顺利开展,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拒不履行则可能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因该行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寇智翔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