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子私自带走女儿,不履行义务变“老赖”

法院限制其消费并罚款丈夫悔过夫妻破镜重圆


        结婚多年矛盾不断,发现丈夫出轨后,妻子孙娟(化名)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孙娟抚养。可是,父亲姜成(化名)却不肯将私自带回山东老家的女儿归还给母亲,而且拒不履行有关义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因此将姜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作出罚款的决定。姜成成了所谓的“老赖”。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姜成真心悔过,考虑到女儿尚幼,最终夫妻二人选择复婚。近日,孙娟向法院申请结案处理并解除对丈夫的全部强制措施。
        私带女儿回老家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姜成和孙娟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我市居住。2015年,孙娟生下女儿婷婷(化名),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几年后,孙娟发现姜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其与姜成离婚,女儿婷婷由她抚养。
        姜成称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孙娟和被告姜成均向法院申请1个月缓和期,在缓和期期间,姜成私自将女儿婷婷带回山东老家,孙娟多次与姜成沟通,要求将孩子带回,姜成始终拒绝。被告姜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缓和期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女儿带回老家,并拒绝将孩子带回,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孙娟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最终西岗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孙娟与姜成离婚,婷婷由其母亲直接抚养,姜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婷婷独立生活时为止。姜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进而上诉,大连中院驳回姜成的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义务   被限制消费和罚款
        终审判决作出后,姜成仍然不履行有关义务。2019年5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姜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但是,姜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申请执行人孙娟联系西岗法院称其在山东省某市找到被执行人姜成及其女儿,法院执行干警第二天立即赶往山东,一大早便前往孙娟女儿所就读的幼儿园,但是幼儿园老师称孩子当天未上学。于是,执行干警随即来到申请人孙娟提供的被执行人姜成所工作的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姜成已于大概半个月前辞职,并不清楚他目前到底在哪儿。
        之后,法院多次致电姜成,得到答复其人还在山东省,执行干警要求姜成将具体地址发送过来,但姜成也并未发送。执行干警在电话中明确要求姜成履行判决书,将女儿交还给母亲孙娟,姜成均不予以配合,法院作出对姜成罚款10万元的决定。
        丈夫真心悔过   夫妻选择复婚
        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行法官一方面坚决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告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哪儿,下一步该怎样做,希望双方能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关爱。但是,案件一直没有取得进展,持续了有一年多。突然有一天,姜成和孙娟带着孩子来到法院找到了执行法官,称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后,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决定复婚,感谢多年来法官对他们所做的工作。姜成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真心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会好好抚养女儿。近日,孙娟向法院申请结案处理并解除对姜成的全部强制措施。
        执行法官介绍,人们对于“老赖”的印象,通常会停留在债务和财产的方面,即所谓欠债不还,像本案中涉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父亲把孩子偷偷送到老家,让孩子母亲看不见、找不着。母亲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父亲拒不执行,也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有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仅局限在金钱的给付方面,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包括在内。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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