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量加亚硝酸盐做“毒烤鸭”

获刑九个月罚三千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59岁的张某购进白条鸭后,自制成烤鸭在复州城镇集贸大厦销售。其间,她在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须限量使用的情况下,仍在生鸭制作过程中滥用亚硝酸盐。经检测,其加工、销售的烤鸭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5x103m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严重超过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长期使用亚硝酸钠超限量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
        3月1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张某在其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的出租房内,先购进白条鸭后,自制成烤鸭在复州城镇集贸大厦销售。
        其间,张某在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主要成分为亚硝酸钠)须限量使用(标准要求为≤30mg)的情况下,仍在生鸭制作过程中滥用亚硝酸盐,经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张某加工、销售的烤鸭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含量为1.5x103m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鉴定,张某加工的烤鸭的亚硝酸钠残留量达到1.5x103mg,严重超过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长期使用亚硝酸钠超限量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
        2020年12月28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张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张某定罪,以及鉴于其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2021年3月1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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