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端健身馆偷窃名表获刑3年

已追缴所有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另处罚金2万元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一家高端健身馆内,偷窃顾客的高级名表、首饰等财物。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岗区某高端健身馆内,将被害人张某(化名)放在更衣柜内的一块劳力士潜航者型男款手表、一枚宝格丽18K金戒指和100元人民币盗走。盗窃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甘井子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款物经追缴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对王某某予以谅解。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85000元。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追缴所有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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