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程款捅刺女老板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旅顺口区从事个体装修工程的鞠某,与一家养老院的女老板郭某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协议》,鞠某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鞠某自感无法再从郭某处取得剩余工程款,动了杀机,持尖刀将郭某捅致重伤。2021年2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鞠某10年有期徒刑,赔偿郭某11.9万余元。
        旅顺一家养老院的女老板郭某因为要给养老院装修,找到了家住旅顺的从事个体装修的鞠某。2015年4月26日,鞠某与郭某签订了《养老院室内装饰工程协议》,后鞠某作为承包方开始施工至2015年年底。此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持续至2018年底未能解决。2019年1月3日上午,鞠某自感已无法再从郭某处取得剩余工程款,动了杀机,遂携带尖刀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某养老院一楼郭某的办公室,在办公室卫生间内持尖刀捅刺郭某面部、胸部、颈部等处数刀,致郭某一处重伤、二处轻伤。鞠某作案后将尖刀丢弃在现场后逃离。
        2019年1月3日12时30分许,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郭某被送医治疗,经抢救脱离危险。2020年9月29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鞠某犯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郭某10.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鞠某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该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郭某提出上诉,认为鞠某量刑过轻,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她认为判决赔偿过低。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鞠某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捅刺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鞠某造成郭某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关于鞠某的量刑问题,原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量刑问题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范围,故对郭某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21年2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郭某119291.43元。刑事部分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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