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发布 骗保将重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共计50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
        在基金使用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定点医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对个人而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获得非法利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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