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6%—13%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等进行宣传

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3万被判刑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三人以高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公开宣传投资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石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三被告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和一年,并分别被处罚金一万至三万不等。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石某某任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以6%-13%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投资项目,总计吸收24名集资参与人投入金额合计183万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任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以相同的方式,总计吸收23名集资参与人投入金额合计131万元。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任该公司销售团队长期间,也以相同的方式,总计吸收13名集资参与人投入金额合计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金融主管机关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息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石某某、吴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石某某、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上述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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