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不再办理《老年证》《优待证》

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同等享受优惠优待服务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黄凤桐)   日前,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我市各区市县不再办理《老年证》《优待证》,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同等享受《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公园、文化场馆等各项优惠优待服务。
        《通知》指出,按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施行之日起,各区市县不再受理、办理《老年证》《优待证》相关事宜。已经受理尚未办理完成的,应当终止办理。已经办理的《老年证》《优待证》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和省卫生健康委、省老龄办通知精神,从即日起,我市各区市县不再办理《老年证》《优待证》(已经办理的《老年证》《优待证》继续有效),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同等享受《条例》中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公园、文化场馆等各项优惠优待服务。《通知》要求,各区市县、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新修订《条例》中“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的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为老服务配套政策,切实保障老年人在享受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公共交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场所、旅游景区、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等方面优惠优待服务更加便利。要加强检查指导,不断优化服务流程,不得把《老年证》《优待证》作为享受优惠优待服务的唯一凭证,杜绝优惠优待服务断档,切实把好事做好。
        此外,各区市县、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橱窗板报、条幅展板等形式宣传《条例》修改的内容,让广大为老服务单位和老年人群体充分理解取消办理《老年证》《优待证》是减轻群众负担,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惠民举措。同时,各办证窗口以及提供优惠优待服务的场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将“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替代《老年证》《优待证》同等享受优惠优待服务”的信息向全市发布,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待服务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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