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同事首饰获刑7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因觊觎同事的首饰,女子两次下手实施盗窃。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丁某(化姓)是某五金物流市场工具店的同事。2020年6月28日,孙某在丁某家中,趁其不注意将一条18K金项链和一条18K金手链偷走。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孙某又在工具店内,将丁某包内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副黄金耳钉、一个足金戒指、一把银梳子和一部手机盗走。同年7月6日,孙某将其盗窃的黄金项链和黄金耳钉变卖,得款人民币5800元。案发后,其他被盗物品在孙某家中被查获,已同赃款一并返还被害人。孙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经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他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148元。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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