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团建时溺亡家属终获工伤赔偿


        20岁的小武在星海湾浴场参加部门团建活动中溺亡,小武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陷入悲痛中。更让两位老人上火的是,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未认定小武为工伤。2020年3月,小武的父母委托律师在大连高新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小武是工伤,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做出小武是工伤的决定书。2020年11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行终字44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人社部门的上诉。接到终审判决后,近日人社部门向小武的父母支付了工伤待遇。
        争议:团建时溺亡但未被认定工伤
        2019年8月25日,对小武父母来说是一场噩梦。当天上午,小武所在的大连某科技公司工作部门组织员工到星海湾海滨浴场搞团建活动。小武在下海游泳过程中因脚抽筋溺水,同事们发现后立即下水营救,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小武被救上岸后,第一时间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抢救。不幸的是,虽经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未保住小武的生命。得知噩耗,小武的父母从老家赶到大连,看到儿子的遗体后悲痛万分。
        由于小武发生溺水后经抢救无效,在不到48小时内死亡,用人单位认为小武应当是工伤,遂向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令单位和小武的父母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11月20日,人社部门作出“高人社工伤认字第05190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武的死不属于工伤。小武的父母将人社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小武是工伤。
        律师:团建是单位工作的延伸
        受疫情影响,2020年4月15日,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通过网络开庭。该案的症结是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不是职工所在单位工作的延伸。
        小武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武参加的此次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单位常年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单位自主经营的一部分,单位有计划、有专项资金,职工参加属于正常工作的一部分,目的是提高职工在单位的工作效率。小武是在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过程中发生了溺水导致死亡,属于单位工作的延伸,应当属于工伤。
        法庭上,小武的单位出具了书面证明,单位设立激励经费制度,目的是提高员工敬业度,资金专款专用,以培养团队合作意识为目的。部门经理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团队建设活动。团队建设活动的范围为:团队就餐、团队户外活动、团队体育活动和唱歌活动、团队软技能培训,经费预算每人每年500元,部门一般一个季度举行一次团建活动,团建活动的内容由部门内部协商确定。此次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前,小武所在部门向公司提出申请。活动前一周下发了通知,有在海边玩水的计划。
        人社部门对小武父母的起诉非常重视。人社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武参加的活动系部门组织,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也不是因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是所在部门自行组织的社交活动而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项活动系自愿参加而非强制参加,且下海游泳不是此次活动规定的内容,故小武所受伤害不具有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工伤认定要素,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故不同意小武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责令重新认定工伤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小武所在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是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存在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小武参加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应视为因工外出,小武在参加团建活动中发生溺水死亡,应当属于工伤。
        2020年6月23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高新园区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高新园区人社部门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小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部门本着负责的态度,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的观点,最终驳回人社部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的王金海说,本次案件劳动者胜诉后,市人社部门为更好地为大连市营商环境服务,积极开展调研,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大人社发(2020)第427号《关于工伤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出资组织的团建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可以认定工作的情形,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合法权益。 半岛晨报、39度视频   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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