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匠受伤 石材厂想按农村标准赔偿?

省高院:驳回!“城乡统一标准”更符合法律公平


        2019年3月,庄河市的石匠姜某工作中左眼受伤,他将石材厂告上法庭。由于2020年1月,辽宁省高院才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虽然本案不属于“试点案件”,但2020年12月25日,辽宁省高院对此案做出了一个颇具温情的裁定:姜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将按照“城乡统一标准”。
        家住庄河市的姜某今年54岁,2019年3月29日,姜某经介绍来到位于庄河市青堆镇胡沟村的大连樱花石材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从事石材加工工作,但未与石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姜某在加工石材时,钢磨机磨大理石角飞溅出石子把姜某的眼睛崩伤。
        2020年2月5日,经姜某申请,大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左眼伤情作出了鉴定,认为姜某已构成八级伤残。
        姜某将石材厂告上法庭,要求石材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等合计31万余元。
        庄河市法院一审认为姜某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受雇于石材厂,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7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综合姜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录音证据、鉴定机构认定的受伤原因以及石材厂认可的事实,认定姜某是在为石材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法院撤销庄河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大连樱花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66868.95元;驳回上诉人姜某其他诉讼请求。
        在终审判决生效后,石材厂一直拒绝赔偿。姜某于2020年9月2日向庄河市法院申请执行。最终法院划拨了石材厂的银行存款18万余元支付给姜某,并冻结了石材厂在建行的银行账号。
        法院强制执行不久,石材厂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将官司打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石材厂认为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姜受伤与其无关,因为姜某是受其他人雇用的。
        石材厂还认为,即使石材厂承担赔偿责任,则本案不属于“试点案件”,姜某居住在大连市农村,故最多按照大连市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标准。
        
    ■高院裁定
        省高院:城乡统一标准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辽宁省高院对二审认定的事实予以支持,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姜某是在为石材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并无不当。
        2020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   《辽宁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这里提到了“试点案件”,主要指的是20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人格权纠纷项下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等。
        辽宁省高院在裁定书上显示,考虑到按照城乡户籍区分计算赔偿金数额有显著差别,有悖于宪法、民法所倡导的平等原则,亦不利于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结合本案中姜某的伤情、经济情况等因素,对本案姜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予调整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对石材厂的关于主张的按照大连市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标准,辽宁省高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5日,辽宁省高院裁定,驳回石材厂的再审申请。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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